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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25-10-01      点击次数:3

    其五,看在卷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常理。所有事实的**终认定均应该为普通的社会大众(或者说普通正常人)所接受,如果在逻辑常理上站不住脚,违反基本的社会观念或经验法则,对当事人赋予过高的法律期望或要求(所谓强人所难),则案件就可能存在问题,律师要以普通人的看法为切入点,仔细分析案件认定的合理性,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或者似是而非的情况要作出符合常理的判断,进而提出当事人不可能或者是在无奈选择下的行为,不应为作为犯罪或者*属于轻度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凡此种种,目的均在于通过对于案件、行为定性的分析,依据《刑法》第十五条或《刑诉法》***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综合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力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证据事实对当事人作出有利决定,如***(法定)、相对(酌定、存疑)不起诉或以轻罪(改变定性变更罪名)起诉。 刑事案件必须认罪认罚吗?合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律师咨询

    2、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取证瑕疵等提出辩护意见,力求程序规范正义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就成为各方都十分关注的焦点。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即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但实践中,侦查机关主动“排非”的案例极少,客观而论,法律在此处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然非法证据排除一律放置在审判阶段,那效果也并不一定是比较好的。通过检察机关来排除非法证据,亦是律师较好的选择。因为法律同样规定检察机关有“排非”的职责,且因法律定位、分工的不同而使检察机关较为中立,现实语境中,检察机关亦有较强的“排非”动因(法定的监督职能、案件质量责任制和考核的需要),律师提出“排非”建议并不会影响办案,反而会促进案件更加保质保量,防范办案风险。因此,实践中,只要注重方式,有线索、有所指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都有极大可能获得采纳。 宿迁刑事辩护咨询故意伤害罪一般刑期多久?

    1、围绕定性提出辩护意见,力求起诉阶段的比较好化对于一个涉罪行为的定性,其实质就是分析该行为是否构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重还是罪轻?在侦查机关之后,检察机关起到把关、“清洁”的作用,律师看到的问题,检察官有可能会看到,也有可能没看到,对于行为是否构罪,往往并不会发生在显眼处,而是在一些细节之处。要严格按照刑法构罪标准,认真分析行为定性,并仔细审查证据,通过逐一比对,发现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依照刑事证据规则,其一,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应有必要和相当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有犯罪的行为,且证据不是单一、少量或者碎片化的,律师可以以构罪要件为基础,在案卷中寻找、核实证据,并可拟制控诉机关可能会搭建的证据体系,若发现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锁链,或者关键环节有缺失,则有理由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四)保持协调为保证类案的协调性,针对同一罪名的罚金数额,比较好设置一个能体现刑法遏制性、与违法所得相关联的固定比例,比如诈骗罪,可以设置以违法所得的1/5来判处罚金。此外,还要充分注重刑事政策,对当前严厉打击的犯罪,适当从重处罚,比如同样是诈骗罪,但对于电信诈骗类犯罪的罚金可以设置更高的比例。当然,对于如危险驾驶罪等没有违法所得的罪名,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案件,可以考虑判处和主刑刑期保持正比例关系的金额,如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以按照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主刑每增加一个月,罚金刑相应增加3000元来设置。总之,无论怎么设置,都要同一个标准,一视同仁。刑事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立案标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盐城刑事案件妨害公务罪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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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是越来越健全。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合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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